汕头市环保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汕头市环保局新修订《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严厉打击汕头环保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3万元。

据汕头市环境保护局16日发布《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于2018年11月1日失效,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改,现将修订的《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26日前反馈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方式:电话86738865;传真号码:88846795

汕头市环保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如下: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未经环保审批、备案擅自建设或增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对环境产生污染的项目的; 

2、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2、加油(气)站、储油(气)库(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

4、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或已落实行政强制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3、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漂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小造纸、小制革、小电镀等“十五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5、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 

6、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涉嫌环境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五)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5000元奖励;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最高30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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