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的解读

【摘要】: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办理流理已经简化,相关部门为您解读文件规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7年市政府令178号),现就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9月我市实施《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试行)》(汕市卫﹝2015﹞131号)以来,由于该细则对一些具体情况下各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出现各部门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时互相协调耗时长,给群众造成不便。同时,原《工作细则(试行)》中未涉及的部分事项,在工作过程中依靠市卫计局、公安局和民政局三部门进行口头协调处理,没有明确政策依据可供各签发《死亡证》的单位参考。

2018年1月省编委等11部门下发《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2月市政府下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2018〕14号)均取消了居民在办理死亡证明时,居(村)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程序。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流程,市卫计局、公安局、民政局拟定了本工作细则。

二、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细则》用于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签发、管理《死亡证》和死亡信息登记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部门整合分列出来,并将国家、省文件中没有明确但在执行中容易造成部门推诿的、职责交叉、分工不清的事项进行厘清,以便于各部门参照各自职责更好开展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死亡证》的签发部门:①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指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死亡个案和在非医疗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②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死亡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二)整合有关概念。对“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办人”等概念所指对象进行明确。本细则中的发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卫生预防保健所。“申办人”指死者亲属、知情者或供养“三无人员”、“孤儿”等对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等。

(三)明晰签发流程。根据死者死亡场所、是否经医生救治、是否正常死亡(死因是否可疑)等情况,梳理《死亡证》签发流程。对非正常死亡和存在可疑情况报案的,明确申报人的报案责任,并在开具《死亡证》之前均要求公安部门出具调查文书。

(四)取消村居证明。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取消居民在办理死亡证明时,居(村)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程序。由于国家要求“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未经救治的死亡者(含死亡新生儿)名单,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在家死亡信息需由知情人向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才能及时掌握人口死亡情况,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因此要求申办人在办理《死亡证》之前,到村(居)委会进行人口死亡申报备案。

(五)特殊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对《死亡证》签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而又不能在“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规定。

(六)数据质量的控制。明确《死亡证》的数据质量要求,划分医疗卫生机构、区县级疾控中心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职责范围,明确死亡信息数据的审核和订正处理方法。

(七)保障措施。1、部门配合。要求卫计、公安、民政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须明确责任科室,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做到五个“24小时”。2、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绩效考核,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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