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两个涉恶犯罪团伙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2至11年

【摘要】:潮阳区棉北街道棉田居委治保会主任和保安队长庄某辉为首涉恶犯罪团伙,马某强和同案人郑某彬、马某锋、王某鹏、马某涛等人成立以高某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平小狗队”获刑。

9月7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庄某辉、高某键等涉恶势力团伙犯罪两案8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辉、高某键、马某强等被告人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通过集中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嚣张气焰,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潮阳区棉北街道棉田居委治保会主任和保安队长庄某辉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辉无视国家法律,凭借其任职潮阳区棉北街道棉田居委治保会主任和保安队长、具有一定号召纠集能力的条件,形成以其自己为主,以被告人陈某洪、庄某丰、周某达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0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该团伙动辄以暴力、威胁、打击报复等非法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作案3宗,致4人轻伤、6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伙持凶器强闯他人住宅,恐吓他人,且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辉有期徒刑6年;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洪有期徒刑5年10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庄某丰有期徒刑2年4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达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高某键无视国家法律,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强和同案人郑某彬、马某锋、王某鹏、马某涛等人成立以高某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平小狗队”。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高某键强占潮阳区某酒店客房作为窝点,利用“和平小狗队”微信群作为联系方式,为途经和平地界的假烟运输车辆放哨、“洗路”,保护假烟运输车辆,逃避执法部门打击。同时,该团伙动辄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高某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平小狗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键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构成聚众斗殴罪;结伙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鉴于其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键有期徒刑7年;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有期徒刑11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锋有期徒刑3年8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湖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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