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摘要】:《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汕房金管〔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公积金新政传递。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汕房金管〔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积金管理单位、各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是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我市职工购房合法权益,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准确贯彻实施《意见》精神。
二、有关《意见》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意见》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施行时间问题
2018年7月9日(含)起,办理住宅类房产交易手续(一手房以网签日期为准,二手房以房地产交易部门交易收件日期为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业务件,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意见》中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施行时间问题
自2018年7月9日(含)起,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意见》第一条第2点中“缴存调节系数”及“缴存时间”问题
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调节系数暂定为1.0;“公转商”贷款缴存调节系数暂定为1.3。
2.缴存时间按最近5年实际缴存的月数计算(不含开户前的补缴),以计算后的实际缴存合计月数适用相应的缴存时间标准的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四)有关《意见》第一条第3点中住房公积金“一、二手房最高可贷款额度占抵押住房现值的比例”问题
我市一、二手房最高可贷款额度占抵押住房现值的比例分别为70%、60%。
(五)有关《意见》第一条第7点中二手房“房龄”问题
房龄自房产建成(竣工)年份起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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